(2017)沪02行终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银涛高尔夫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行政公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银涛高尔夫有限公司,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沪02行终2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银涛高尔夫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程宏道。委托代理人王仕勋,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德强。委托代理人吴巍,男。上诉人上海银涛高尔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涛公司”)因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行初1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6年4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以下简称“青浦公安分局”)收到银涛公司以EMS邮件方式寄送的申请补刻公章的相关材料。经调查,青浦公安分局认为银涛公司的公章并未遗失。经延长办理期限,2016年5月20日,青浦公安分局作出沪公(青)不予字[2016]第001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认定银涛公司公章未遗失,根据《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许可决定书邮寄送达银涛公司。银涛公司不服,遂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青浦公安分局作出的沪公(青)不予字[2016]第001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青浦公安分局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决定的法定职权。青浦公安分局收到银涛公司补刻公章的申请后,经过调查,发现该公章现由银涛公司的股东之一北京温榆河高尔夫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榆河公司”)实际控制。根据《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补刻公章前提是公司公章遗失或被盗,银涛公司公章并未遗失或被盗,而是股东之间纠纷所致,青浦公安分局据此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无不当,银涛公司要求撤销被诉不予许可决定缺乏足够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原审法院遂判决:驳回银涛公司的诉讼请求。银涛公司不服,上诉于本院。上诉人银涛公司上诉称:2014年,他人强行进占上诉人办公场所,导致该公司公章遗失,上诉人随即在本市市级报纸上登报声明公章遗失作废。2015年,上诉人在另案诉讼中得知公司公章由案外人刘长生持有,在本案诉讼中又得知公章现由公司股东温榆河公司持有。但温榆河公司持有公章的状态不能改变公章曾经遗失的事实,且在上诉人已声明作废的情况下,该公章已不具有法律意义。上诉人符合补刻公章的条件,被上诉人应当予以许可。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青浦公安分局辩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重新办理刻制公章手续的前提是公章遗失或者被盗。所谓“遗失”、“被盗”是指公章因遗失或被人窃取而不知所踪。经调查,上诉人的公章现由其股东温榆河公司持有,并非处于不知所踪的状态。即使上诉人登报声明作废,也不符合重新办理刻制公章的法定要求。被上诉人所作被诉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根据上诉人银涛公司在原审中提供的工商公示信息、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材料可以确认,温榆河公司系银涛公司的股东之一。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区、县公安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印章刻制业的治安管理工作,故被上诉人青浦公安分局依法具有对上诉人银涛公司重新刻制公章申请作出处理的职权。青浦公安分局收到银涛公司的申请后,在依法延长的办理期限内作出被诉不予许可的决定,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公章遗失或者被盗的,应当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进行登报声明作废,凭登报声明原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办理刻制公章手续。”根据青浦公安分局在原审中提供的温榆河公司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温榆河公司的致函等证据,能够证明银涛公司公章目前在其股东温榆河公司处,不存在银涛公司所称遗失或被盗的事实。银涛公司的登报声明系该公司的主观判断,不改变公司公章未遗失或被盗的客观状态。综上,银涛公司不符合重新办理刻制公章手续的法定条件,青浦公安分局所作被诉不予许可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银涛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上海银涛高尔夫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官助理韩瑱审判长 姚倩芸审判员 沈亦平审判员 王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芸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