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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民初3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秀荣与冯耀辉、李振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荣,冯耀辉,李振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3239号原告:张秀荣,女,汉族,1947年12月27日生。被告:冯耀辉,男,汉族,1977年12月20日生。被告:李振东,男,汉族,1983年8月28日生。原告张秀荣诉被告冯耀辉、李振东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瑞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