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民初3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秀荣与冯耀辉、李振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荣,冯耀辉,李振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3239号原告:张秀荣,女,汉族,1947年12月27日生。被告:冯耀辉,男,汉族,1977年12月20日生。被告:李振东,男,汉族,1983年8月28日生。原告张秀荣诉被告冯耀辉、李振东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瑞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