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11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吴建华、张春秀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建华,张春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811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军邸路。法定代表人郑山红,局长。委托代理人覃祥,男,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中湖乡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被执行人吴建华,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被执行人张春秀(系吴建华的妻子),女,1980年2月2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区卫计局)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陵源区征决[2017]X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区卫计局申请称,吴建华、张春秀违法多生育2个子女,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区卫计局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武陵源区征决[2017]X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征收吴建华、张春秀社会抚养费共计144205元。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于2017年1月24日送达给吴建华、张春秀,吴建华、张春秀拒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吴建华、张春秀对其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事实不持异议,愿意接受处罚。但辩称自己家庭确实困难,无法缴纳社会抚养费144205元。经审查查明,2016年12月31日,吴建华、张春秀夫妇在张家界市人民医院生育第4个子女。区卫计局发现后于2017年1月10日决定对吴建华、张春秀违法多生育2个子女行为立案,2017年1月18日,区卫计局作出武陵源区征告[2017]X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拟分别对吴建华、张春秀征收社会抚养费29450元、114755元,合计144205元。2017年1月24日,区卫计局对吴建华、张春秀作出武陵源区征决[2017]X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给吴建华、张春秀。吴建华、张春秀收到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既未提起诉讼,也未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所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区卫计局催告吴建华、张春秀缴纳抚养费,吴建华、张春秀仍拒不履行。本院认为,区卫计局对吴建华、张春秀夫妇违法多生育子女行为,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与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的武陵源区征决[2017]X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合法有效。吴建华和张春秀应当履行征收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缴纳社会抚养费共计144205元。吴建华、张春秀对征收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区卫计局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区卫计局催告,吴建华、张春秀仍未履行,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对区卫计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的武陵源区征决[2017]X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执行吴建华、张春秀缴纳社会抚养费共计14420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桃益审 判 员 左红艳人民陪审员 王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倩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