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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9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上海新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朱伟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新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伟国,张瑛,钱国远,上海市松江自来水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93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1336、1338号3层3143-3153室。法定代表人:陈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潘岷,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伟国,男,195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瑛(系朱伟国配偶),即本案被上诉人之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瑛,女,196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国远,男,1959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正心(系钱国远之女),198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松江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玉树路2625号-2。法定代表人:周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国庆,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豪,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新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桃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伟国、张瑛、钱国远、上海市松江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民初14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新桃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水管的维护责任在于松江自来水公司,与上诉人无关,2002年,上诉人在发现钱国远的水管改造后已经通知其整改,并且把情况告诉了松江自来水公司。在寒潮来临时,上诉人已经在小区内采取了积极的防护措施,至于房屋内的水管状况,上诉人确实不知情,不应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朱伟国、张瑛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被上诉人钱国远表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松江自来水公司辩称,其负责市政公用管道维护,上诉人负责入户管道维护,事故发生与其无关,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2016年8月,朱伟国、张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钱国远、新桃源公司、松江自来水公司赔偿因房屋漏水给朱伟国、张瑛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一审庭审中,朱伟国、张瑛明确其损失范围包括:1、地板浸水面积约70平方米以上,发生爆裂、变形等;2、地砖浸水面积约40平方米以上,发生翘起、变形等;3、墙体浸水面积约80平方米,天花板及墙体涂料脱落;4、家中几乎所有东西都浸在水中,严重的包括电视机2台、电视柜1只;席梦思2只、被子4条、垫被2条、枕头2个、颈椎套1个、棉垫4个;大吊灯1只、吸顶灯3只、日光灯2个,拖线板3根等;计算器1只,电吹风1只;跑鞋、皮鞋5双,棉拖鞋4双、套鞋损坏1双;面粉1袋,茶叶1袋,香2盒;脚骨折的医药费、车费;事发几天的睡觉吃饭费用;洗衣机修理费;客厅橱柜、柜子大量进水损坏变形。上述第1至第3项损失约40,000元,第4项损失约10,000元,总体损失5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朱伟国、张瑛于2002年9月1日取得上海市松江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产权(以下简称501室),钱国远于2002年8月19日取得上海市松江区XX路XX弄XX号XX室产权(以下简称601室)。新桃源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6年1月28日上午7时许,钱国远601室屋内连接供水水箱和601室计量水表之间的自来水管爆裂,自来水从供水管涌出,渗入朱伟国、张瑛501室房屋,导致朱伟国、张瑛家中装修及财产受损。2016年1月30日,松江区中心医院放射诊断报告,张瑛左足拇指远节趾骨、第3趾中节指骨骨折,涉医疗费157.70元。2016年5月29日,朱伟国、张瑛和钱国远在居委会及新桃源公司参加的情况下协调赔偿事宜,但无果。钱国远现已出售601室房屋。2016年8月28日,本案所涉小区的松江区方松街道江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言明2016年1月28日由于601室水管爆裂造成501室屋内几乎所有物品在水中,特别是2个床和床上4条被子、枕头、衣服等全在水中,2个电视无法打开,造成501室无法正常生活。2016年1月31日上午由居委会书记主持调解,物业经理等人参加。由601室借给居委会5,000元,再由居委会借给501室,用于购买电视、席梦思,被子等先解决生活;由于张瑛脚骨折后,爱人在外地,由物业经理帮忙处理2个席梦思、2台电视机和4条被子。朱伟国、张瑛收到5,000元后,购买了电视、床垫、被子等生活物品。钱国远于2001年装修时为避开饮用楼顶水箱的二次供水而私自将连接楼顶水箱的、属于业主共用的上下自来水管改造,增设三通将自来水直接入户,改造点位于本次爆裂管道附近下方位置。爆裂处管道于2002年因漏水由钱国远报修,新桃源公司以重接弯头方式维修。上述共用水管位于钱国远601室餐厅位置,钱国远装修时用石膏板封住。一审庭审中,新桃源公司未提供将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移交松江自来水公司的证据。东方网1月20日发布《最低零下十度,近30年同期最强冷空气周末抵达上海》的新闻,并称24-25日早晨最冷,郊区极端最低气温可达零下十度到零下八度,并有严重冰冻。同月25日,“今日头条”发布新闻:《松江一小区水管爆裂,惊现“水晶世界”》。同月26日,“看看新闻”发布新闻:《气温回升水管爆裂多,上午全市爆管已有近200件》。一审法院认为:根据2004年8月19日通过、2010年12月23日修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表和分户计量表前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而本案所涉爆裂管道系居民住宅区域内连接供水水箱和601室计量水表之间的管道,属于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范畴。为加强居民二次住宅供水设施管理,平稳有序地完成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移交和接受工作,2007年8月10日市水务局和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联合发布的《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办法(试行)》。参照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前,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服务仍由原物业企业负责,物业企业不得擅自中止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或降低管理和服务标准;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后,供水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责任由供水企业承担。本案中,新桃源公司作为朱伟国、张瑛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就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前承担分户计量表前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对新桃源公司而言:一则,早在《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通过前的2002年,其对爆裂管道漏水维修时理应能发现钱国远擅自改造二次供水管道的事实,但未采取任何制止和纠正措施,造成该管道长期存在安全隐患;二则,虽然新桃源公司辩称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为松江自来水公司,但其未能举证证明本案事发时朱伟国、张瑛房屋所在小区已经进行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及管理移交,故一审法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新桃源公司仍应在本次漏水事发前、后履行对上述爆裂的二次供水管道承担管理养护责任,然其未在已有预报极端寒潮来临时,对小区管道采取保暖等措施,致使埋设于钱国远屋内分户计量表前的自来水管爆裂,造成朱伟国、张瑛屋内的装修等财产损坏,新桃源公司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朱伟国、张瑛要求松江自来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钱国远而言,其为了自身用水便利、卫生,擅自改造了二次供水管道,其行为既未得到新桃源公司和松江自来水公司的认可,更不必说对其改造行为没有进行安全检查验收。因此钱国远擅自改造水管的行为势必给二次供水管道的安全运行增加了不确定的风险和隐患,故其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赔偿的范围和金额。一审法院认为,朱伟国、张瑛主张的财产损失范围,有相关证据证明,尚属合理。一审法院结合朱伟国、张瑛室内装修情况、损害程度、折旧因素、市场行情、钱国远和新桃源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确定钱国远和新桃源公司各自赔偿朱伟国、张瑛损失12,500元。钱国远已经垫付朱伟国、张瑛的5,000元,一审法院从上述赔偿范围内予以扣除。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判决:一、钱国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伟国、张瑛财产损失7,500元;二、新桃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伟国、张瑛财产损失12,500元;三、驳回朱伟国、张瑛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朱伟国、张瑛负担887.50元,钱国远、新桃源公司分别负担50元、112.5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上诉人表示曾经要求钱国远整改,但对后续整改情况不清楚。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水务局和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联合发布的《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前,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服务仍由原物业企业负责,物业企业不得擅自中止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或降低管理和服务标准;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后,供水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责任由供水企业承担。本案中,上诉人作为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就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前承担分户计量表前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钱国远房屋内的水管爆裂,而该水管是经过私自改造的,根据上诉人的陈述,其在2002年就知晓了改造的情况,并且要求钱国远进行整改。但由于上诉人对整改情况没有进一步检查,导致改造水管的安全隐患延续,最终在寒潮天气下爆裂,造成漏水损害事故。上诉人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上诉人称其无需对事故发生承担过错责任,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上诉人上海新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沈强代理审判员  何建审 判 员  李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