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3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朱景泰与郑雪春、衢州市广润酒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景泰,郑雪春,衢州市广润酒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柯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3576号原告:朱景泰。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碧引,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雪春。被告:衢州市广润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8969394X1,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科园路21号2幢。法定代表人:琚利芬。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柯城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077551337Q,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荷三路395、397号。诉讼代表人:徐征,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公司员工。原告朱景泰与被告郑雪春、衢州市广润酒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柯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朱景泰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并表示七日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景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连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方艳婷书 记 员 杜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