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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6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蔡礼刚与朱孝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礼刚,朱孝真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820号原告:蔡礼刚,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留杰,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芳芳,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孝真,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峰,河南零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奥凯,河南零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蔡礼刚与被告朱孝真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蔡礼刚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蔡礼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礼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礼刚负担。审 判 员  赵西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