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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1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进奎与刘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奎,刘远游,王陆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1执507号申请执行人:王进奎,男,196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住贵州省余庆县松烟镇觉林村风雷组35号,身份证号码:xxxx被执行人:刘远游,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三合村机关组,身份证号码:xxxx被执行人:王陆群,女,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松烟镇觉林村风雷组35号,身份证号码: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1民初13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王进奎申请执行刘远游、王陆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刘远游、王陆群向申请执行人王进奎支付法律文书款37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申请费4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远游、王陆群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在不动产交易中心查询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把刘远游、王陆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1执5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东审判员  陈兴发审判员  刘怀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方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