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字第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罗志友与被告高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志友,高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字第242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罗志友,女,193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高鹏,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丽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志友诉被告高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志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志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1元,本院减半收取51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蔣坤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