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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执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卢宏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122执1142号被拘留人:卢宏杰,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住缙云县。本院在执行缙云县壶镇三联纸箱厂与卢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卢宏杰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卢宏杰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