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3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许王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725号移送执行人:本院交通庭。被执行人:许王伟,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连江营销服务部与许王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481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受理费903元,由许王伟负担。因许王伟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交通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许王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许王伟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司连江营销服务部申请强制执行许王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7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韶勇审判员 刘明田审判员 许军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