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2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永红与杨老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红,杨老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陈永红,男。委托代理人孙纯纯,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杨老满,男。陈永红与杨老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泸溪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2民初47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老满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永红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老满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陈永红8869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老满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工商、房产、国土、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6228481691390865918的账户存有3400元,已经依法对其冻结,被执行人尚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老满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永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老满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永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耘审 判 员 向永健代理审判员 许湘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二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