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慧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慧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209号罪犯刘慧,男,1985年9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2009)邵中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2月12日交付执行。2013年1月22日、2015年1月13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刘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刘慧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慧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刘慧累计获得表扬6次。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慧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在本次减刑考察周期内多次违规,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慧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4年1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