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郭德胜、郭晨晨、郭XX、陈德龙、焦凤英与尹建周、洛阳市掌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德胜,郭晨晨,郭XX,陈德龙,焦凤英,尹建周,洛阳市掌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郭德胜,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自由职业,住洛阳市老城区。申请执行人郭晨晨(系郭德胜之子),200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郭XX(系郭德胜之女),200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陈德龙,男,195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无业,住河南省永城市。申请执行人焦凤英,女,195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无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尹建周,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执行人洛阳市掌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定代表人张松娥,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郭德胜、郭晨晨、郭XX、陈德龙、焦凤英依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民再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尹建周、洛阳市掌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尹建周、洛阳市掌运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尹建周、洛阳市掌运运输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豫0302执20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申请执行人郭德胜、郭晨晨、郭XX、陈德龙、焦凤英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尹建周、洛阳市掌运运输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宏战审判员 党彤彬审判员 常跃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磊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