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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刑更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各日尔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各日尔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898号罪犯各日尔黑,男,1958年2月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2月26日作出(2010)川凉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各日尔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09年3月24日起至2022年3月23日止。被告人各日尔黑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0)川刑终字第40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各日尔黑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于2015年10月30日对其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6月23日止。现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8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认为,罪犯各日尔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各日尔黑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各日尔黑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各日尔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3个。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九分制标准分转换现行考核分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日记载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各日尔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各日尔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仁 富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 开 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衣留尔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