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5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二营、李莹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黄堆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黄堆潭村第九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二营,李莹,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黄堆潭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黄堆潭村第九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152号原告:张二营,男,1969年1月25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李莹,女,1972年8月19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黄堆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周平利,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黄堆潭村第九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负责人:杨明文,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二营、李莹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黄堆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黄堆潭村第九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二营、李莹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二营、李莹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二营、李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5元,原告张二营、李莹已预交,现予以全额退还。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寇爽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