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行审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伍寒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伍寒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04行审1252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州市学院西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1862-0。法定代表人陈景宝,局长。委托代理人姚舒特、周汉琴,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伍寒阳,男,汉族,1976年2月5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瓯罚〔2012〕60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伍寒阳履行退还土地和拆除已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9日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5日以本案材料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要求对2012年5月30日作出的温土资瓯罚〔2012〕60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的申请。审 判 员 陈圣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高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