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524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红河州紫燕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公司保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红河州紫燕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4民监1号原审原告:红河州紫燕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建水县临安镇东村法定代表人:李锐,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雄,男,该公司清收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春生,男,该公司清收员。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公司地址:建水县建水大道629号法定代表人:徐敏,职务: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郑屏,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原告红河州紫燕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6)云2524民初172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吴玉芝审判员  雷学有审判员  吴界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