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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3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秀军、张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秀军,张志红,付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5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秀军,女,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飞飞,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红,女,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阳市文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建军,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晶晶,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秀军因与被上诉人张志红、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2民初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2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秀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晓东审判员  智咏梅审判员  李慧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