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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4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甘肃华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曲文虔、佐建辉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华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某,佐某,何某,程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4民初1373号原告甘肃华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曲某,住华亭县。被告佐某,住华亭县。被告何某,住华亭县。被告程某,住华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华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曲某、佐某、何某、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