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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昊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明芳,王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刑初386号自诉人路明芳,女,汉族,1988年4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被告人王昊,曾用名王浩,男,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自诉人路明芳以被告人王昊(王浩)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路明芳以被告人王昊(王浩)积极与其协商此事,双方在自愿前提下达成和解协议,就双方的纠纷进行了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路明芳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路明芳撤诉。审判员  李艳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素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