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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民终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某1、陈某2与刘某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刘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民终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1,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18日,高中文化,住西和县,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2,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18日,大学文化,住西和县,西和县林业局职工。系陈某1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4月15日,初中文化,住西和县,农民。上诉人陈某1、陈某2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西和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5民初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和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5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和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退还陈某1、陈某2。审判长  马剑勇审判员  蔡喜平审判员  寇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安 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