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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麦文针、韦叶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文针,韦叶光,黄建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2执20号申请执行人:麦文针,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宁明县桥东建材市场管理员,住所地宁明县。被执行人:韦叶光,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广西宁明县。被执行人:黄建珍,女,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广西宁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麦文针与被执行人韦叶光、黄建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在同时执行的另案中对被执行人韦叶光位于宁明县城中镇兴宁大道东(县农科所内)房地产[宁房权证城中字第××号、宁国有(2003)字第03102022号]进行网络拍卖,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被执行人韦叶光、黄建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韦叶光、黄建珍尚欠申请执行人麦文针3673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甘华坚审判员  闭天平审判员  农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福珍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