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71刑更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罪犯陈利平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71刑更163号罪犯陈利平,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陈利平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24日判处被告人陈利平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0年6月30日,罪犯陈利平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陈利平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被云南省沾益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沾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利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与前罪未执行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月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陈利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利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利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利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23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丽审判员 董亚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曲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