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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高营、邢怡然等与李张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营,邢怡然,白凤宝,王玉荣,李张坤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322民初2276号原告:高营,女,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原告:邢怡然,女,200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秦皇岛市。法定代理人:高某,女,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系原告邢某母亲。原告:白凤宝,男,194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原告:王玉荣,女,194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被告:李张坤,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邢某、白凤宝、王玉荣诉被告李张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各项经济损失724184.5元。经审查,白玉泊受雇于被告李张坤开大车,2017年6月28日白玉泊在工作中因车辆侧翻意外死亡。原告高某系白玉泊妻子,原告邢某系白玉泊继女,原告白凤宝系白玉泊父亲,原告王玉荣系白玉泊母亲,白玉泊的死亡给四原告造成赡养费、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被告垫付了丧葬费用30000元。原、被告对以上事实均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张坤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50000元,归原告所有;二、被告李张坤在河北胜华祥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投保的意外事故500000元,归原告所有;三、由被告李张坤垫付的30000元丧葬费用,归原告所有。四、双方就此事全部解决完毕,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四原告负担3800元,被告李张坤负担1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赵向利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谢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