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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执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贞、林建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贞,林建龙,林慧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1106号申请执行人李贞,女,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林建龙,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林慧娟,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贞与被执行人林建龙、林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民初7237号民事判决,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7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270元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林建龙、林慧娟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建龙、林慧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民初72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春生执行员  翁振宇执行员  吴劲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佩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