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26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与杨欢、成都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杨欢,成都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6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负责人:罗明,行长。被执行人:杨欢,男,汉族,1992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成都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世武。均该房屋系集体土地房屋,暂不具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与杨欢、成都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房屋及汽车,因该房屋系集体土地房屋、汽车本院未实际控制,均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有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等共计83825.92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娟审判员 秦 萌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