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石牛卧村民委员会、王太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石牛卧村民委员会,王太开,夏修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石牛卧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张爱军,村主任。被执行人王太开,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夏修翠,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石牛卧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太开、夏修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124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91597.00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1民初112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晓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