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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广汇美居物流园与冯新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广汇美居物流园,冯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执510号申请执行人: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广汇美居物流园,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沙路2号。负责人:关峙,该单位总经理。被执行人:冯新平,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号*号楼*单元***号。申请执行人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广汇美居物流园与被执行人冯新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广汇美居物流园以被执行人冯新平未主动履行钦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钦仲案字第112号裁决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钦州仲裁委员会对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广汇美居物流园与冯新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民主路75号新疆工商联法律部仲裁中心开庭仲裁,其通信地址、通讯电话与钦州仲裁委员会西北办事处一致,故该案的实际仲裁机构是钦州仲裁委员会西北办事处。因钦州仲裁委员会西北办事处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均没有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没有仲裁资格,故本案申请执行人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广汇美居物流园据以申请执行的钦州仲裁委员会(2015)钦仲案字第112号裁决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广汇美居物流园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若  昱审判员 韩  春  梅审判员 沙塔尔·尼亚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