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2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文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2刑初256号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文胜,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刑诉(2017)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文胜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敏、被告人杨文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1、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文胜在南平市延平区建设巷“金萍小吃店”门口,将被害人罗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邦德牌女式两轮电动车偷走(价值人民币2625元),后停放在南平市延平区行政服务中心门口停车处藏匿。同年5月30日晚,杨文胜将该车推到南平第一中学坡底人行道上停放,趁无人之时将该车的电瓶拆出变卖。2、2017年4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文胜骑电动车行至南平市延平区金山路“海宁电脑”店门口时,发现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店门口的蓝色爱玛牌女式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20元)没有锁大锁,便用随身携带的小螺丝刀和剪刀启动该电动车,后骑至南平第一中学坡底人行道上藏匿。3、2017年4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文胜藏匿好窃得的蓝色爱玛牌女式两轮电动车后返回南平市延平区金山路,在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后门人行道上,发现被害人周某1停放在该处的黑色爬坡王爵牌女式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60元)没有锁大锁,再次用随身携带的小螺丝刀和剪刀将该电动车启动,之后骑至南平市延平区行政服务中心门口停车处藏匿。2017年4月11日晚上,被告人杨文胜在南平市延平区军分区天桥下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盗的蓝色爱玛牌女式两轮电动车及黑色爬坡王爵牌女式两轮电动车被公安机关查扣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文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周某1的陈述、证人蔡某的证言及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财物入库、出库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杨文胜的抓获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情况说明和被告人杨文胜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70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文胜到案后其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文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文胜退出其尚未退出的盗窃非法所得2625元返还被害人罗明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刘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佳蓉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