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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与被告章连成、韩桂荣、马长臣、张春华、刘臻怡、仲崇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章连成,韩桂荣,马长臣,张春华,刘臻怡,仲崇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21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负责人:栾振平,行长。被告:章连成,男,195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宝东镇。被告:韩桂荣,女,195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宝东镇。被告:马长臣,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宝东镇。被告:张春华,女,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宝东镇。被告:刘臻怡,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宝东镇。被告:仲崇晶,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宝东镇。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与被告章连成、韩桂荣、马长臣、张春华、刘臻怡、仲崇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负担。审判长  苑红梅审判员  王树梅审判员  王 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