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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2民初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蔡双荣与陈进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双荣,陈进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2148号原告:蔡双荣,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仲红,福建腾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雅君,福建腾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进典,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蔡双荣与被告陈进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蔡双荣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双荣以其欲与陈进典案外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双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蔡双荣负担。审判员  杨佩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桂艳速录员  徐 程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