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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0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灯月与中磊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灯月,中磊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0944号原告:陈灯月,男,汉族,1969年8月15日出生,住东阳市。被告:中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兴平西路70号。法定代表人:卢竹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灯月与被告中磊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