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0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灯月与中磊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灯月,中磊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0944号原告:陈灯月,男,汉族,1969年8月15日出生,住东阳市。被告:中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兴平西路70号。法定代表人:卢竹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灯月与被告中磊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