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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杨龙星、河南安阳日日顺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龙星,河南安阳日日顺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杨龙星,男,198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义,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河南安阳日日顺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陶瓷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道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凤振,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龙星与上诉人河南安阳日日顺陶瓷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7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7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龙星、河南安阳日日顺陶瓷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魏文联审判员  常 青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