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宋伯东与穆凤林恢复原状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伯东,穆凤林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伯东,男,194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穆凤林,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再审申请人宋伯东因与被申请人穆凤林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7民终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伯东申请再审称,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是没有现场勘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宋伯东与穆凤林之间系相邻关系,宋伯东房屋旁的排水沟是附近居民长期生产生活所使用的排水通道。再审询问中,宋伯东申请证人吴和有出庭作证,吴和有证明排水沟为宋伯东十多年前所挖,如不把沟疏通,水就流到宋伯东房屋内。根据原审查明的情况和宋伯东的自认,可以认定宋伯东对排水沟进行了修缮和维护。但宋伯东基于自己生活需要以及善意和自愿对排水沟进行修缮和维护不能因此而影响相邻方必须的使用权,其要求穆凤林停止排水、改道没有法律依据。其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石板沟及其房屋损坏是由于穆凤林排放污水造成,原审法院未支持其修复石板沟及其房屋的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伯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顾炳恒审 判 员 李 赟审 判 员 王玉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常 伟书 记 员 郭昱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