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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3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吕小玩与黄明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小玩,黄明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03民初773号原告:吕小玩,女,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量,广西天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明柳,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浦北县。原告吕小玩与被告黄明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吕小玩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小玩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小玩撤诉。案件受理费3888元,减半收取计1944元,由吕小玩负担。审判员  王宗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宁丽华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