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孔晓姣、王梓帆、王新亮、王润月与被告平陆县开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晓姣,王梓帆,王新亮,王润月,平陆县开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民初877号原告:孔晓姣,女,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梓帆,女,200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孔晓姣,女,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新亮,男,194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润月,女,194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更臣,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平陆县开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红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县支公司负责人:于永平,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企洋,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孔晓姣、王梓帆、王新亮、王润月与被告平陆县开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孔晓姣、王梓帆、王新亮、王润月于2017年8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晓姣、王梓帆、王新亮、王润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晓姣、王梓帆、王新亮、王润月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孔晓姣、王梓帆、王新亮、王润月负担。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家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