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刑申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彭满英为王威犯抢劫罪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鄂01刑申36号彭满英:你为原审被告人王威犯抢劫罪一案,不服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鄂01刑终1058号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王威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且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2015年5月24日晚,原审被告人王志刚、万书文和李玉龙因怀疑被害人吴某伙同华某在“炸金花”赌博过程中合谋作弊获利,遂由万书文电话联系吴某约在“周公棋牌室”见面。同日22时许,李玉龙及王志刚得知吴某到达后,便安排原审被告人王威及陈顺利赶到“周公棋牌室”,在万书文指认下,王威及陈顺利对吴某进行殴打,并将其强行拉入车牌号为鄂A*****黑色雪铁龙小轿车内,挟持至李玉龙及王志刚等候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XX街某KTV***包房内。尔后,万书文和万小晖等人分别驾车赶往某KTV与原审被告人梁磊会合后一同进入***包房,后王志刚、王威、梁磊、万书文和李玉龙、陈顺利等人对吴某进行殴打,逼迫其承认与华某作弊。事后,万小晖与万书文等人一起先行离开。2015年5月25日凌晨,王志刚、王威、梁磊和李玉龙、陈顺利将吴某包内搜出的现金人民币8000余元及车钥匙抢走,并逼迫其书写“今日2015年3月23号向梁磊本人借伍万元整(50000元),在于2015年6月1日前还清”和“今日2015年3月26号向万小辉本人借陆万元整(60000元),在于2015年6月1日前还清”的两张借条。然后,上述人员继续殴打威胁吴某,要求其支付人民币30000元才准其离开。吴某遂打电话向刘洪亮借款人民币30000元。随后,王志刚、王威、梁磊及李玉龙、陈顺利分别驾乘前述车辆及吴某的车牌号为鄂AT****雪佛兰小型轿车,挟持吴某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农业银行旁路边与刘洪亮等人见面后,获得赃款人民币30000元。同日凌晨5时许,王志刚、王威、梁磊及李玉龙、陈顺利将吴某释放,并声称“要用你的车几天”即将吴某的小轿车驶离。案发后次日,又将车归还于“周公棋牌室”门口。王威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式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综上,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