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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恢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付春蕾申请执行陈红、张阿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春蕾,陈红,张阿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恢1118号申请执行人付春蕾,女,汉族,1970年3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陈红,男,汉族,1981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被执行人张阿欣,女,汉族,1987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关于付春蕾申请执行陈红、张阿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383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红、张阿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21日权利人付春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红、张阿欣名下的银行存款3784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