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恢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付春蕾申请执行陈红、张阿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春蕾,陈红,张阿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恢1118号申请执行人付春蕾,女,汉族,1970年3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陈红,男,汉族,1981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被执行人张阿欣,女,汉族,1987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关于付春蕾申请执行陈红、张阿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383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红、张阿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21日权利人付春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红、张阿欣名下的银行存款3784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