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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1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与赵怀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怀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188号被执行人赵怀阳,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住第六师五家渠市。被执行人赵怀阳罚金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601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三查查明被执行人赵怀阳目前仍在监狱服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兵0601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梦玉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