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与赵怀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怀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188号被执行人赵怀阳,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住第六师五家渠市。被执行人赵怀阳罚金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601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三查查明被执行人赵怀阳目前仍在监狱服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兵0601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梦玉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