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7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成都合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跃华汪学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合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跃华,汪学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7865号原告:成都合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49号,组织机构代码75877197-6。法定代表人:谢卫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晗,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怡奇,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跃华,女,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汪学书,女,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原告成都合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跃华、汪学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成都合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雷春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