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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广元分公司与剑阁县洪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广元分公司,剑阁县洪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财保11号申请人: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广元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文,经理。被申请人:剑阁县洪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博君,执行董事。申请人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广元分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剑阁县洪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资金12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广元分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王兴文私有的奔驰越野小轿车,价值16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广元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剑阁县洪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提供了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剑阁县洪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予以冻结,资金限额在120万元内。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广元分公司承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玉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