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林同康、被告林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2704号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对原告林同康与被告郑主云、郑梅香、林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作出(2016)闽0128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128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第十四行“交由第三方保”补正为“交由第三方保管”、第六页第十九行“林同康明诉争房权属状况而受让”补正为“林同康明知诉争房权属状况而受让”。审 判 长 张宗发人民陪审员 丁秀娥人民陪审员 陈新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施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