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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8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林同康、被告林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2704号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对原告林同康与被告郑主云、郑梅香、林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作出(2016)闽0128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128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第十四行“交由第三方保”补正为“交由第三方保管”、第六页第十九行“林同康明诉争房权属状况而受让”补正为“林同康明知诉争房权属状况而受让”。审 判 长  张宗发人民陪审员  丁秀娥人民陪审员  陈新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施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