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戚仲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仲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31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戚仲华,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开平市,2017年3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辩护人谢某某,女,1968年11月15日出生,系开平市。是被告人戚仲华的朋友。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仲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仲华及其辩护人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戚仲华因怀疑被害人周某均烧其抽沙船,携带一把长刀到开平市马冈镇马冈墟新市场“阿胜”麻将馆,将周某均右手食指砍伤。经法医鉴定,周某均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3月31日15时许,民警在被告人戚仲华的住家将其抓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戚仲华已赔偿被害人周某均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戚仲华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戚仲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周某均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梁某1、梁某2、梁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物证照片、法医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戚仲华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戚仲华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戚仲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另外,案发后,被告人戚仲华己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缴获被告人的砍刀一把,属作案工具,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戚仲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缴获的砍刀一把,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百胜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