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财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洪轩与泸州市大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冯双、罗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洪轩,泸州市新大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冯双,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财保540号申请人:马洪轩,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申请人:泸州市新大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泸县。法定代表人:罗敏。被申请人:冯双,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申请人罗敏,女,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申请人马洪轩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50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1、被申请人罗敏位于龙马潭区春晖路的房产;2、被申请人冯双、罗敏位于江阳区滨江路一段的房产;3、被申请人冯双、罗敏位于江阳区滨江路一段的房产;4、被申请人罗敏位于龙马潭区春晖路的房产;5、被申请人冯双、罗敏龙位于龙马潭区星月街的房产;6、被申请人罗敏位于龙马潭区香林路三段的房产;7、被申请人罗敏位于龙马潭区香林路三段的房产;8、被申请人冯双、罗敏位于江阳区滨江路一段的房产;9、被申请人冯双、罗敏位于江阳区滨江路一段的房产。担保人马世维、王世贵提供其共同所有的泸州市江阳区华油路的房产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洪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马世维、王世贵提供担保的泸州市江阳区华油路的XXX房产;二、查封被申请人罗敏位于龙马潭区春晖路的XXX房产;三、查封被申请人冯双、罗敏位于江阳区滨江路一段的XXX房产;四、查封被申请人冯双、罗敏位于江阳区滨江路一段的XXX房产;五、查封被申请人罗敏位于龙马潭区春晖路的XXX房产;六、查封被申请人冯双、罗敏位于龙马潭区星月街的XXX房产;七、查封被申请人罗敏位于龙马潭区香林路三段的XXX房产;八、查封被申请人罗敏位于龙马潭区香林路三段的XXX房产;九、查封被申请人冯双、罗敏位于江阳区滨江路一段的XXX房产;十、查封被申请人冯双、罗敏位于江阳区滨江路一段的XXX房产。(以上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查封资产价值限于250万元限额范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罗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黎兴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