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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7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章某1与王某某、章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1,王某某,章某2,章某3,章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7817号原告:章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嫣妮。被告:王某某。被告:章某2。被告:章某3。被告:章某4。原告章某1诉被告王某某、章某2、章某3、章某4法定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