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24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双军诉李顺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双军,李顺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24民初612号原告陈双军,男,1985年8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隆阳区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隆阳区。被告李顺菊,女,1976年6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昌宁县。原告陈双军诉被告李顺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陈双军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双军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故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双军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陈双军负担。审判员 李春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康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