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3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奚凤芝、张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奚凤芝,张宏伟,刘飞,贺力士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772号原告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蔡县蔡都镇南环一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魏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乾坤,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奚凤芝,女,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张宏伟,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刘飞,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贺力士,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告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奚凤芝、张宏伟、刘飞、贺力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张宏伟、刘飞、贺力士应诉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毕小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