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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3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奚凤芝、张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奚凤芝,张宏伟,刘飞,贺力士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772号原告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蔡县蔡都镇南环一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魏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乾坤,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奚凤芝,女,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张宏伟,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刘飞,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贺力士,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告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奚凤芝、张宏伟、刘飞、贺力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张宏伟、刘飞、贺力士应诉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毕小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