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13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王隆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3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煌星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7291732-9。负责人郭夏森,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隆隆,男,汉族,1981年3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缪莹,女,汉族,1985年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王栋,男,汉族,1982年8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隆隆、缪莹、王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于2017年6月20日将被执行人王栋所有的址在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589号303室的房产(土地房屋权证号为厦国土房证第2013523**号)作价278.85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抵偿债务。为便于对被执行人涉及的执行案件统一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惠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春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