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3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神江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神江投资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初246号之二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乔志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辉,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北京神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甲12号大成国际中心2号楼13层A16A07。法定代表人:郭风宽,执行董事。被告: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永吉路99号4-6层。法定代表人:陆正华,董事长。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银行)与被告北京神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江公司)、被告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三局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河北银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河北银行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9967元,减半收取计354983.5元,由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丹代理审判员 薛 源代理审判员 王天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云 凝书 记 员 刘怡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