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某贩卖毒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执749号黄某贩卖毒品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京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在执行财产刑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京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中对黄超辉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雷审 判 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丁晓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